红土豆 高级会员
红土豆 发表于 2014-7-12 20:42:03
以故意杀人罪入罪,但因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共50余万元从轻处罚

因四名青年围观其在车内与两名卖淫女“车震”,姜某峰一怒之下开车将四人撞倒,导致一死两伤

姜某峰现年32岁,是安徽省颍上县人,2008年曾因妨害公务罪被广州白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。2011年11月30日晚11时许,姜某峰酒后驾驶小车搭载两名卖淫女子,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工业园二期沥东铝材厂路段停车,在车上与两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。

在沥东铝材厂工作的何某、饶某、王某与其工友赵某等六人吃完消夜后步行回厂,他们最大的22岁,最小的才19岁。路上,众人看见停靠在旁的小车“有震动”,何某、饶某、王某及赵某四人因为好奇而上前观看并用手敲车窗。姜某峰打开车门与何某等四人发生口角,后何某四人在同事的劝解下走开。随后,姜某峰突然发动汽车超过何某等人往沥东铝材厂行驶,并在厂门口调头,然后快速往何某等人驶去,将何某、饶某、王某及赵某四人撞倒在地,后逃离现场。何某被撞后当场死亡,饶某属轻伤、王某属轻微伤。

据被撞者之一的饶某回忆,他们离开姜某峰的小车约20米后,小车从他们身后开过来,超越他们之后又调头,面向他们冲来。“那辆车开着大灯,车速很快,突然撞上了我们四个。我当时晕了过去,醒来后已经在医院。”饶某说。

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何某等四人因好奇而观看姜某峰的车辆并用手敲打车窗,但“四人并未对姜某峰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不法侵害”,因此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责任。此外,对于辩护律师对罪名的意见,主审法官表示,姜某峰于2004年已获得A2机动车驾驶资格,作为一名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人员,其理应知道开车撞击他人的后果,却仍然在明知何某等人在车辆前方的情况下不计后果地开车冲过去,可见姜某峰罔顾他人生命,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,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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