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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: 公民住房权的体现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美国总统    时间: 2009-8-11 08:42:11     标题: 公民住房权的体现

公民住房权的体现
居者有其屋,实际就是公民应该有住房权。
但是,如何体现公民的住房权?就是说,如何把漂亮的口号变成扎实的制度确定下来,是公民行使住房权的保障。公民买不起房,就是住房权的缺失,住房权变成了住房缺。
因此,建议:
1 建立保障公民住房的立法。
2 公民都应该有最低住房基地,每人50平方米土地(住房权,住房权免税),公民购房时,可以以自己的住房权抵偿部分房价,住房权具体价格与所购房屋的地价等值(即,房地产商取得土地的成本价格减去缴纳的各种税费)。房地产商用收取的购房者的住房权要求土地出让方(一般是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)返回等价的土地费用,以及向有关部门要求返回所缴纳的税费。
3 公民出售房屋,公民可以收回自己的住房权。住房权不得继承,不得买卖,但是可以家庭共同使用。
4 为防止房价虚高,规定房屋是特殊商品,不得集团购买,只能公民个人购买。严禁炒房。
5 规定公民住房平方米上限,超出上限者,征收超住税。

作者: 阿谢    时间: 2009-8-11 18:38:34

良好愿望
作者: 向东南    时间: 2012-12-22 05:45:45

没看完~~~~~~ 先顶,好同志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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